(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经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查后纳入项目库。
(四)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项目申报年度计划申报立项。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项目申报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的文件,县(市、区)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征求村组、群众意见的情况说明,项目选址踏勘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
(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建设规模一般为300-1000公顷,片块一般不超过3片,具备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
(三)土地开发项目的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百分之六十,土地整理项目的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百分之三;
(四)项目区无土地权属纠纷,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由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从土地开发整理专家库中按相关规定抽取专家,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项目立项的技术性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项目立项会审,通过会审的项目,批准立项。
第九条 项目应当优先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区安排。
严格控制土地开发。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划定的禁止开垦区域内开垦耕地。
第三章 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及审查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由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组织具有丙级以上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项目区现状进行测绘。测绘比例尺一般不小于1∶2000。
第十一条 项目区测绘工作完成后,由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