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07〕33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29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省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发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以上财政投资、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作为业主承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的计划、立项、设计审批、预算审查、实施监督检查以及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工程验收等项目管理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的选址踏勘、组织申报、实施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立项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收入预算,制定并下达项目申报年度计划。
第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选址踏勘,拟定申报项目。
(二)项目拟定后,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组织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