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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款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款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8〕15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款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四日

苏州市支援四川地震灾区
抗震救灾款物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我市各级政府财政安排和社会各界捐助的抗震救灾款物的管理,提高救灾款物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江苏省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08〕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抗震救灾资金的募集

  各级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社会捐款,筹集抗震救灾专项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按政府要求预算安排抗震救灾专项资金。

  二、抗震救灾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中央、省财政对我市接收指令性抗震救灾补助资金。

  (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抗震救灾资金。

  (三)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接收的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的各类资金和市委组织部接收的特殊党费。

  (四)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规定压缩5%公用经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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