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评价结果分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
第二十四条 评价结果由省国资委有关部门向外部董事本人反馈,并作为对外部董事留任、更换的依据。
第六章 外部董事的报酬
第二十五条 外部董事年度报酬一般由年度基本报酬、董事会会议津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等构成。
第二十六条 外部董事年度报酬标准由省国资委确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席的外部董事,其年度基本报酬标准适当高于其他外部董事。
第二十七条 外部董事年度报酬为税前收入,由任职公司根据省国资委确定的标准划拨到省国资委指定的帐号,由省国资委统一支付。同时在多家公司任职的,可以同时取得报酬。董事会会议津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根据任职企业的标准,可在会议结束后由任职公司直接支付给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本人未参加会议的,不得领取会议津贴。
第二十八条 除省国资委规定可以领取的报酬和津贴外,外部董事不得在任职公司获得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福利。
为任职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外部董事,省国资委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章 解聘和辞职
第二十九条 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国资委直接解聘:
(一)因工作需要解聘的;
(二)年满70周岁的(特殊专家可适当放宽);
(三)履行职责过程中对省国资委或任职公司有不诚信行为的;
(四)经评价被确认为不胜任工作的;
(五)工作失职的;
(六)擅自离职的;
(七)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八)因犯有其他错误不宜继续任职的;
(九)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工作失职:
(一)泄露任职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工作程序或办事规则履行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