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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五)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部董事职务。
  (六)《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以在职身份担任兼职外部董事的,其本人工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兼任外部董事并在时间上予以支持的有关文件。
  以公务员身份退休不满2年担任外部董事的,应该由本人原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其担任外部董事的有关文件。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外部董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两年内曾在任职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任高管职务的人员;
  (二)两年内曾与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
  (三)持有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股票的人员;
  (四)在与公司有竞争(包括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任高管职务的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外部董事的选聘

  第九条 外部董事一般按下列程序选聘:
  1、省国资委根据任职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选聘名额和人选条件。
  2、在已经建立的外部董事人才库中提出初步人选,组织相应的测试和考察。
  3、研究确定人选,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条 省国资委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邀请没有进入外部董事人才库的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符合条件、胜任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担任外部董事。
  第十一条 实行外部董事任前公示制度。外部董事任职前应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个工作日。任前公示时,拟任职的外部董事应当就本人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向省国资委和任职公司发表书面声明。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任职时,由省国资委向其颁发外部董事聘任证书。

第四章 外部董事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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