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湘国资〔2007〕154号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省属国有独资公司中逐步建立外部董事制度,规范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控股公司、非控股但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在省属国有独资公司中担任董事的公司外部人员。
第四条 外部董事分为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专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任职公司)中专门担任外部董事职务以外,不再在其他单位任职和兼职的人员。兼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任职公司中担任外部董事职务以外,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
第五条 外部董事由省国资委选聘和管理。
第二章 外部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外部董事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并承担相关义务。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10年以上的专业工作经历,熟悉任职公司行业知识、经营管理及主营业务,是战略规划、法律、经济、金融、财务会计、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