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三)两名(含两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
(四)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了解和掌握任职公司的各项业务情况,并有权对公司重大投资、关联交易、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审核,任职公司应予配合;
(五)就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绩效考核事项及其认为可能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有权就可能损害出资人或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省国资委报告;
(七)有权按照规定获得董事职务年度报酬;
(八)在履行职务时的办公、出差等有关待遇,比照任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待遇执行;
(九)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
(二)积极维护出资人、任职公司及职工的合法权益,承担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义务;
(三)勤勉工作,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关注任职公司事务,及时了解和掌握足够的信息,在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独立慎重地表决;
(五)参加省国资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提高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六)自觉接受出资人监督和任职企业职工监督,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七)定期或不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
(八)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外部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以下一类意见: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七条 外部董事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有关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外部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外部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外部董事的管理
第十九条 外部董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需要连任的,重新履行聘任手续,但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在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担任专职外部董事的,同时任职的公司不超过三家;担任兼职外部董事的,在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中兼职最多不超过两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