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处理公司事务;
3、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4、《
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权利。
(二十)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1、讲求诚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承担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义务;
2、忠实履行职责,最大限度维护所有者的利益,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勤勉工作,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行使职权;
4、关注董事会的事务,了解和掌握足够的信息,深入细致地研究和分析,独立、谨慎地表决;
5、努力提高履行职务所需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十一)董事对行使职权的结果负责,对失职、失察、重大决策失误等过失承担责任,违反《
公司法》、
《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十二)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三)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投赞成票和弃权票的董事个人承担直接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对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投反对票的董事,可免除个人责任。
(二十四)未经省国资委批准,公司内部董事不得在公司所出资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兼职。
六、董事会工作程序
(二十五)董事会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报告;董事会在对审议报告讨论研究后,形成董事会决议,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2、人事任免程序。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在党委(党组)研究推荐人选的基础上,董事会对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工作机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人选等,按有关程序办理聘任或解聘手续。
3、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报告。
(二十六)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组织有关人员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有权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
(二十七)董事会会议
1、董事会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定期召开,定期会议一般每年不少于4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或经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2、董事会对议案的审议,采取会议审议和通讯审议等方式进行。会议审议是主要议事方式。通讯审议是补充议事方式,通常在特殊情况下审议不是特别重大事项时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