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各专门委员会应建立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并报董事会批准。各专门委员会不得以董事会名义做出任何决定。
(九)投资与规划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但兼任总经理的董事长不进入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预算审计委员会中的外部董事应多于内部董事,且主任委员由外部董事担任。
(十)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筹备董事会会议,办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与董事、外部董事沟通信息,为董事工作提供服务等。公司各业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为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
(十一)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列席董事会,做好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三、董事会的职责和义务
(十二)董事会的职责:
1、确保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国资委的各项监管制度在公司执行;
2、执行省委、省政府和省国资委的决议,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利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并对经理层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4、制订公司的投资方案和年度经营目标,其中重大投资决策和重大资产的处置,依照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向省国资委报告;
5、按规定程序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工作机构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秘书(公司经理层副职人选调整方案应事先与省国资委充分沟通);负责对经理层的考核,决定其报酬等事项;决定对子公司股权代表的委派和更换;
6、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拟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方案、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融资方案;
8、拟订公司合并、分立、重组、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9、拟定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修订方案;
10、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对公司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公司名义履行出资人职责;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3、公司上述有关事项,需要报省国资委备案、核准、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董事长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负责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董事会文件,签署法律文书、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四)董事会履行以下义务:
1、向省国资委提交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任期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2、向省国资委提供董事会的重大投融资决策信息。
3、向省国资委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企业财务和运营信息。
4、向省国资委提供董事和其他高管人员的实际薪酬情况。
5、维护公司职工、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6、支持公司经理层依法履行职权,开展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