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经论证、评审和实地考察通过后,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正式下文,认定“湖南省农村科技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并授牌。
第十一条 基地以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连续支持,每个项目年资助额度为20-40万元,实施周期为三年。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和基地所在县(市、区)政府应对基地建设进行资金配套。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立项后纳入省科技计划管理范围,基地建设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编写《项目实施方案》,签署《湖南省农村科技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原则:
(一)统一部署,严格按照《合同书》规定的总目标及阶段任务实施。
(二)分级管理,以市科技、财政部门为主管理,县科技、财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实地检查,及时准确地了解、核实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评价。
(一)《项目实施方案》和《合同书》是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检查考核内容为项目进展,组织机构,项目经费开支,取得的效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市、县各级政府财政经费配套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落实及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
(二)各项目承担单位每年10月中旬按照合同要求开展自查,编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见附件一),填报《湖南省农村科技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年度检查表》(以下简称《年度检查表》)(见附件二),并于10月底将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年度检查表》及相关附件一式8份、有关电子文本一同报送湖南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12月底前,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核。根据检查和考核结果确定项目是否继续支持。
(三)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评价意见和实地检查情况提出项目实施综合意见。经年度考核合格者保留基地称号,继续拨付相关资金;不合格者给予“黄牌”警告,停止拨付相关资金,连续两年年考核不合格者将取消“湖南省农村科技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拒原因,承担单位需对《合同书》内容及目标进行调整时,应向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中止或撤销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中止项目或由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撤销项目:
(一)单位主导业务和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
(二)配套经费不能按时足额到位的;
(三)考核或验收未能通过,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由政府、承担单位共同筹集,通过财政资金的前期引导和后期奖励等多种方式,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按基地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支持比例。自筹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保证,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要根据要求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编制经费支出预算,其范围包括新技术、新品种引进,技术示范推广,科技服务,培训等各项费用。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报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核批。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现单独设帐,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基地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经费、停止拨款、通报批评、强制中止或撤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