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各区县税务机关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入建设施工后,及时通知和督促房地产企业办理房地产项目登记和报送相关资料。在项目建设施工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季度核实项目成本、费用发生情况,并与相关合同签订内容及相关发票开具信息进行比对,对于发现疑点应及时进行纳税评估,对故意隐瞒收入且拒不配合的,应及时移交稽查,对于评估和检查结果情况应归入房地产项目管理档案。
4、 各区县税务机关应搜集和了解辖区内房地产管理部门预售许可发放情况,及时通知和督促房地产企业办理房地产项目销售登记并报送相关材料。在项目预售过程中,税务机关应按月监控预售进度,并与不动产发票开具情况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售房合同登记情况、物价部门核价情况进行比对,对于发现疑点应及时进行纳税评估,对故意隐瞒收入且拒不配合的,应及时移交稽查,对于评估和检查结果情况应归入房地产项目管理档案。
5、 各区县税务机关在完成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算后,应将相关资料归入房地产项目管理档案。
㈣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机构所在地在南京市范围内但不在同一区县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信息交流。
1、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与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每季度传递一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开具发票及缴纳营业税的情况,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征缴情况的分析比对,并及时对疑点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2、房地产开发项目达到土地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清算条件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发现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组织清算。在清算工作中,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进行调查的,应提前将调查内容和计划通知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予以配合。对于项目开发企业不配合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履行征管职能的,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采取措施保证清算工作顺利推进。在清算开始后,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可以调用项目管理档案资料,清算完成后连同《房地产项目清算表》复印件交还项目管辖税务机关。
㈤在涉房管理信息交换逐步完善后,税务机关应逐步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和数量,减轻纳税人负担。同时税务机关应加强涉房信息分析利用和相关信息化平台建设,支撑税收征管一线,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工作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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