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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有关建设企业进冀备案管理方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3日)废止(原因:不符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有关建设企业进冀备案管理方式的通知
(冀建市〔2008〕49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建立统一开放、诚信经营的建筑市场,为进冀相关建设企业(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及监理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决定对进冀备案管理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进冀备案办理时间

  进冀相关建设企业备案,由每周四集中统一办理方式改为随来随办。

  二、规范进冀相关建设企业备案管理

  (一)省外相关建设企业在冀从事建筑活动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办理进冀备案手续。进冀相关建设企业办理进冀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并及时缴回上次进冀备案证书,否则不予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建立责任制度,对有关进冀建设企业备案资料进行审查,确保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省建设厅将每季度定期通报进冀建设企业受理、审查等情况。

  (三)对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相关证明、证件,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和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行为的建设企业,三年内禁止进入我省从事建筑活动。

  三、规范有关进冀建设企业建筑市场行为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建立进冀建设企业信用档案,并及时在《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发布进冀建设企业相关市场行为记录。对违反国家和省建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建设企业,不得为其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二)进冀相关建设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进冀备案申请,在建设工程现场(工程所在地)建立相关项目管理机构,配备必要设备。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进冀备案建设企业建立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的设备进行检查,对不按进冀备案申请建立相关项目管理机构、配备设备的建设企业,应当及时纠正并予以记录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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