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定期开展非正常户清理工作。
1、对于非正常户认定满三个月的非正常户,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宣布税务登记失效,具体办法按《南京市国地税联合公告工作意见》实施,但对于有未缴销发票的、有欠税的、法人多头注册企业并且其中有正常户的情况不得宣布税务登记失效。
2、各区(县、分)局应定期开展非正常户清理工作,充分利用公安、街道、工商等部门力量,特别是充分发挥公安办力量,重点清查有未缴销发票的、有欠税的、法人多头注册的非正常户。
3、对于法人多头注册企业,其中有非正常户和正常户的,市国、地税局统一推送名单,由正常户管理分局负责通知企业到对应非正常户管理机关接受处理,对于拒不配合或者故意拖延的,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控制正常户的发票领购量。
4、各区(县、分)局对查找到的非正常户,应按规定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对于发现纳税人故意隐瞒、逃避税务机关管理、套购发票、蓄意欠税的,应按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三)市国、地税局将对各单位非正常户相关指标进行监控和定期进行通报和考核。
1、非正常户认定率=当期净增加非正常户数(含宣布税务登记失效户)/当期期末正常征管户数×100%,目标值:当年非正常户认定率不超过5%,考核方式:机靠,考核期间:年度。
2、非正常户认定准确率=(当期认定的非正常户数-当期认定不准确的非正常户数)/当期认定的非正常户数×100%,目标值:100%,考核方法:抽查,考核期间:年度。
3、解除非正常户处罚率=当期解除非正常户处罚户数/当期解除非正常户户数×100%,目标值:100%,其中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的如果符合审批程序要求视为符合规定,考核方法:抽查,考核期间:年度。
4、对未按照规定加强税户和非正常户管理,造成税款损失或发票流失的,将按执法过错追究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加强外出经营及外地来宁纳税人的管理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所管辖纳税人临时外出经营以及外地纳税人来宁进行报验登记的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外出经营纳税人的管理要求
1、对本区(县、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凭相关合同和税务登记证件到主管局开具《外经证》,根据外出经营项目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开具,开具的外出经营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