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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8〕77号)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8]11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2008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由企业自行对照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填报《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见附件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属于查账征收的,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将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属于核定征收的,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时,将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照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填报《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见附件二),同时附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和《企业职工花名册》等有关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全面审核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经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未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申报的,可凭《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办理汇算和税款抵退。
  经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当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已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进行申报的,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交已减免的税款。
  已经税务机关认定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可直接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进行申报。
  三、小型微利企业的政策,既涉及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关系到国家税款的依法征收,各单位应认真开展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要通过地税网站、12366、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和政策,及时将表格发放到纳税人,同时应结合日常管理认真辅导企业如实填写相关表格。企业申请2008年预缴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政策的工作于二季度申报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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