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自发放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市容局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水利、交通、房产、建工、市政、园林、人防、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处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江宁、六合、浦口区和溧水、高淳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规定
(南京市市容管理局 2008年8月)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法治化、市场化,根据《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关于
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及《
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政府令第2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垃圾承运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