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在拟处置期限内完成处置作业工程所必要的运输车辆;
(四)具有在拟处置的期限内完成处置作业工程所必要的承运车驾驶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质量、安全、保养、文明处置和监测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情况良好。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好无破损,用于运输流体建筑垃圾的车辆能够防止渗漏;
(二)装有全密闭装置和行驶记录仪,并能够正常使用,且后挡板不超高;
(三)车辆营运手续齐全;
(四)车门外侧单位名称标注清晰;
(五)放大的车号牌清晰可见;
(六)涉及车辆的违法行为执行完毕;
(七)车辆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准驾资格一年以上驾龄,非本市籍驾驶员还应当经过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取得本市籍驾驶证;
(二)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联合组织的定期培训,且取得考核合格或合格以上等次。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投标人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三条 其他建设工程招标中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总量不足2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中的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承诺或注明由具备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接分包任务。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本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