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江浦自来水公司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宁价工[2006]177号)
浦口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江浦自来水公司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浦价发[2006]41号)收悉。根据《江苏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水价改革的意见通知》(苏政办发[2003]6号)及《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苏价工[2004]136号)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调整供水价格。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15元调整为1.35元;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的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25元调整为1.45元;工商服务业用水的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50元调整为1.65元;特种行业用水的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2.05元调整为2.30元。
二、调整水资源费标准。各类自来水到户价格中,水资源费每立方米由0.03元调整为0.13元,每立方米上调0.10元。
三、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70元调整为0.80元;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70元调整为0.80元;工商服务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80元调整为0.90元;特种行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95元调整为1.05元。
上述价格调整后,生活用水到户价格每立方米由1.90元调整为2.30元;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到户价格每立方米由2.00元调整为2.40元;工商服务业用水到户价格每立方米由2.35元调整为2.70元;特种行业用水到户价格每立方米由3.05元调整为3.50元。
江浦自来水公司各类自来水到户价详见附表。
四、直接供给农村的自来水,按照政策规定,免收相关代收费用。具体价格由你局核定,报我局备案。
五、对供水价格实行季节加价政策。除生活用水、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外,其他各类用水实行季节差价,即每年七、八、九三个月,工商服务业用水加收每立方米0.05元,特种行业用水加收每立方米0.10元,其收入作为江浦自来水公司营业收入。
六、江浦自来水公司必须按规定的各类自来水到户价格收费,并如实上缴污水处理费、省专项费、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水价。
七、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对特困企业特困职工和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要给予适当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