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坚持自愿原则。调解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二是要坚持合法性原则。要按照《
劳动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信访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开展调解工作,既不能在执法过程中简单从事,调解缺位,也不能无原则地调和,片面追求调解率,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三是要坚持中立原则。作为行政调解的行政机关要保持中立,不得偏向任何一方,既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说服各方互谅互让,相互理解。
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基本要求,一是优先调解。对于发生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在解决矛盾纠纷时,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纠纷实际情况,首先选择调解解决的方式,在调解无望的前提下再选择其他渠道解决。二是充分协商。在争议双方自愿调解的基础上,行政机关要耐心释法明理,做好劝解工作,并要为双方充分协商、最后达成调解协议提供方便、创造条件。三是促进和解。纠纷发生后,消除双方当事人的认识偏差和误解是解决矛盾的关键。为此,行政机关在解决纠纷中要积极为双方沟通搭建平台,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以彻底化解纠纷。
三、要认真做好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工作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其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当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07]5号),积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要根据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优先适用调解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要在复议决定作出前向双方当事人宣讲有关法律法规,陈述道理,分析利害,为当事人自愿调解创造条件。在复议调解中,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要真正了解双方诉求,找准争议焦点,熟悉相关法律规定,以增强调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不得代替当事人表达意愿,更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条件。对于复议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的,要依法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并监督其履行,切实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研究制定行政复议调解的程序规定,积极创新行政复议调解的方式方法,不断总结调解经验,逐步提高复议调解成功率。
四、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