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泰安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洪峰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泰安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
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工作安排、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人事任免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应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或相关科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二章 报送备案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自印发之日起5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自印发之日起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