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区县要成立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由主管区县长担任主任,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当地食品药监局局长分别担任副主任,成员单位由区县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食品药监局;乡镇(街办)要成立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办公室,由乡镇(街办)主管领导任主任,每个乡镇(街办)设立1名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每个行政村设立1名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逐级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和监督作用。
2.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协管员、信息员(以下简称“两员”)的管理。
明确“两员”责任,建立聘用、培训、考评、奖励制度,严格按照《西安市农村食品药品监督配送网络建设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农村食品药品监督配送网络建设协管员、信息员考评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两员”的绩效考评,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工作主动,作用发挥好,辖区内未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经考评合格给予每人每年300元补贴,考评不合格的要及时更换。同时,加强对“两员”的教育培训,每年1至2次,年终评选优秀协管员和信息员,给予表彰奖励。
3.乡镇(街办)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要定期收集食品药品安全监督信息,掌握和了解药品价格信息,并及时向区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各区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按月向市食品药监局报送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及药品价格信息,确保信息传递及时、畅通。
(二)完善规范农村药品配送网络。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方参与、依法规范”的原则,以药品经营企业、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为依托建立和完善由药品配送中心、乡村零售药店、便民药房、村级医疗机构药房、便民药柜等组成的药品供应体系,使药品在乡镇的配送率达到100%,在行政村的配送率达到90%以上。
1.进一步规范药品配送网络。
(1)设置农村药品配送中心的药品批发企业,要按照《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陕西省农村药品配送中心设置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所属药品配送中心的管理,确保药品配送中心供应的药品质量合格、价格合理、品种齐全;配送中心的药品只能由其上级法人企业提供,不得从其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
(2)药品配送中心只能在当地食品药监部门设定的区域内实施配送,不得跨地域、超方式、超范围配送;不得向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供应药品。
(3)药品配送中心要建立健全完整的购销记录,做好药品的购进、验收工作,确保药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