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办理妨害人民法院执行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渝高法发[2005]6号)
全市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各人民检察分院、区(市)县人民检察院,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
现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妨害人民法院执行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严重妨害人民法院执行的刑事案件要及时查明情况,依法严肃处理。对重大案件的处理和本意见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办理妨害人民法院执行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为充分运用法律打击妨害人民法院执行的犯罪行为,维护法律权威,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对妨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
刑法相关规定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一)触犯《
刑法》第
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
(二)触犯《
刑法》第
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
(三)触犯《
刑法》第
三百零九条的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执行听证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