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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及“四久工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十九、多头查封的处理 多家法院对同一标的采取查封措施,致使该标的难以处分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解决。
  二十、优先受偿权标的 在债权人不能就债权受偿数额、顺序等事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由于房屋建筑可区分所有,各优先受偿权人在优先受偿权范围内对其优先受偿权指向的标的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不搞不加区分针对整个工程变现价款排序受偿。通过拍卖或其他方式变现“四久工程”的,应通过司法评估确认优先受偿权指向的标的在整个“四久工程”中的价值比例,优先受偿权人对该比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十一、受偿顺序 同一标的上设有多个债权的,按以下顺序依法清偿:
  (一)“四久工程”被拆迁安置人债权;
  (二)已交纳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并用于居住的购房消费者债权;
  (三)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款;
  (四)设定抵押的债权;
  (五)普通债权。
  在同一顺序债权不能完全受偿的情况下:本条(一)、(三)、(五)项按照债权的比例受偿。(二)项中部分登记的,由已登记的优先受偿;全部登记的,登记在先的优先受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的比例受偿。(四)项应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未完全受偿或未受偿的执行申请人,对未受偿的债权可以继续依法向原“四久工程”业主主张权利。
  二十二、执行异议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及时举行听证。
  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工程款债权文书,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认为对欠款性质认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听证,认为异议成立的,告知另行起诉或经当事人同意将欠款视为普通债权。
  当事人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暂停涉诉部分标的物对应款项的发放。
  二十三、未起诉、未裁决和已裁决未申请执行案件的处理 对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未起诉的债权人、正在审理中的“四久二程”案件优先受偿债权人、裁判已生效但未申请执行的优先受偿债权人的优先受偿相应款项,人民法院应保存在指定的帐户上。
  二十四、诉讼费的收取 “四久工程”案件的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暂缓收取,作挂帐处理,待案件执行兑现后从“四久工程”标的变现所得款项中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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