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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及“四久工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十二、协助措施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需要依法收回、拆除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四久工程”用地、建筑物,函请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解除,但应采取相应措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审理期限 “四久工程”案件应在审限内抓紧审结。
  不能按期审结的,应依法办理延长审限手续。
  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对不能按期审结的案件进行专项检查,加强指导,督促依法及时处理。
  十四、金钱给付判决 对“四久工程”案件,一般应作给付金钱的判决,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按照合同实际交付房屋的,人民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实际履行在案件执行中的事实和法律障碍。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主张。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坚持要求按照合同实际交付房屋,人民法院可在判决中明确交付不能的,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十五、统一执行 “四久工程”案件原则上由“四久工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统一执行。有重大、疑难案件的,由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告知涉及该工程的其他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拆迁安置人、购房人、抵押权人、建设工程承包人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之间因“四久工程”案件的执行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解决。
  十六、执行准备 人民法院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债权登记,编制“四久工程”债权债务情况表,对各种债权进行分类,告知债权人“四久工程”债权债务情况,征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处置“四久工程”的意见,制定统一的执行方案。
  十七、执行方式 “四久工程”的变现采取拍卖或其他方式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依法评估的基础上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协商确定底价。
  拍卖单位可以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确定。
  十八、已执案件的处理 为了实现对“四久工程”的整体处置,对已经由人民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的房屋,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将其纳入统一执行。其受偿金额按照司法评估机构确认的以物抵债的房屋在整个“四久工程”中的价值比例计算。在该房屋没有其他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其受偿顺序为第一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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