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家法院执行,统一拍卖,统一清偿。
五、沟通协调 审理和执行“四久工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汇报情况,对在审理和执行中出现的重大疑难或突发事项,应及时报告。
“四久工程”案件的政策性强,审理和执行此类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加强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争取支持配合。
“四久工程”案件的法律关系复杂,矛盾比较集中,当事人债权兑现的难度较大,审理和执行此类案件的人民法院应注意争取各有关案件当事人的理解配合。
六、程序启动 人民法院根据“四久工程”处置责任单位关于整体处置的请求,启动对“四久工程”案件的整体处置程序。
七、案前调查与起诉动员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应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四久工程”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房屋买卖和抵押、工程施工等情况,并会同“四久工程”处置责任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告知涉及该工程的被拆迁安置人、购房人、抵押权人、建设工程承包人以及其他债权人,特别是对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统一受理 “四久工程”案件原则上由“四久工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统一受理。有重大、疑难案件的,由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受理。
人民法院之间因“四久工程”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解决。
九、合并审理 对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四久工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分别立案,合并审理,分案判决。
十、财产保全 审理“四久工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注重对此类案件的财产保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在审理“四久工程”案件中,如发现“四久工程”业主对其他民事主体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告知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十一、查封处理 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四久工程”,在不转移产权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其业主继续施工建设。
对依法查封的“四久工程”,被告提供其他相应财产担保的,应当解除查封。经审理或审结后,发现非必要的或超值的查封,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或调整查封范围。
外地法院已经对同一标的采取查封措施的,应注意协调,不得重复和多头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