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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及“四久工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及“四久工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渝高法[2003]179号)


全市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及“四久工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研究室。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三年九月十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及“四久工程”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保证重庆市久划不拆、久拆不完、久拆不建、久建不完工程(以下简称“四久工程”)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四久工程”处置工作的实际,对我市法院审理和执行涉及“四久工程”纠纷案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四久工程”案件范围 涉及“四久工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四久工程”案件),是指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标的为“四久工程”的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和与之相关联的案件。即与“四久工程”相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合同纠纷案件,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房屋买卖、抵押合同纠纷案件,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安装、装饰合同纠纷案件及其他与“四久工程”相关的案件。“四久工程”业主和其他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标的与“四久工程”无关的,不属本意见所称的“四久工程”案件。
  二、基本原则 “四久工程”案件的审理与执行,应坚持快速高效、整体处置、沟通协调的原则。
  三、快速高效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快速审理和执行“四久工程”案件,加大对此类案件的司法处置力度。
  四、整体处置为实现“四久工程”标的物的整体价值,有利于项目转让,对“四久工程”案件原则上不搞个案实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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