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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行民事案件速裁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十条 速裁的案件一般应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
  庭审中不受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顺序和环节的限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情需要灵活掌握。
  第十一条 速裁案件,可与当事人约定审理时间、地点,方便当事人诉讼。
  第十二条 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庭要求及时解决纠纷的,审判人员应当立即主持调解或者开庭。
  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的制作应当力求简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适当简化。
  第十四条 调解书和当庭宣判的判决书一般应当即制作和送达。
  就地开庭的案件,可与当事人约定时间、地点领取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速裁的案件一般应当在20日内审结。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施行中,最高人民法院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
文书格式

  格式1 (民事判决书)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民初字第××号

  原告:……(单位写全称,自然人写姓名)。
  被告:……。
  案由:××纠纷
  开庭时间:××年××月××日
  原告诉称,……(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第三人述称,……。
  本院查明:…… (仅针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在对证据进行分析认定的基础上,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判决理由)。
  综上所述,根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 X 人民法院。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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