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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工作中拍卖机构名册的建立及其使用的若干规定(试行)[失效]

  第五条 当事人推荐或协商选择拍卖机构,应当在重庆市法院拍卖机构名册中进行。法院随机确定拍卖机构,应当在重庆市法院备选拍卖机构名册中随机确定。
  拍卖标的在异地,当事人申请选择外地拍卖机构的,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法院应当告知其可能增加拍卖成本、延长拍卖时限等相应风险。
  第六条 各级法院不得以任何名义缩小拍卖机构名册范围和禁止当事人选择名册内某家或某些拍卖机构,但有违规执业情形并逐级上报市高院审查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 法院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拍卖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选定拍卖机构,实行先由当事人推荐或协商产生10家拍卖机构作为候选拍卖机构,再通过摇珠机在候选拍卖机构中随机产生的办法:
  (一)当事人双方均到场参与选择拍卖机构的,由双方当事人在拍卖机构名册中协商10家拍卖机构或各推荐5家拍卖机构共10家拍卖机构作为候选拍卖机构,再通过摇珠机随机确定;有重叠情形或推荐、协商不足10家候选拍卖机构的,由法院在重庆市法院备选拍卖机构名册中通过随机方式补足10家拍卖机构作为候选拍卖机构,再通过摇珠机随机确定。
  (二)当事人仅有一方到场参与选择拍卖机构,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选择拍卖机构,法院确定其为放弃选择拍卖机构权利的,到场一方当事人可在拍卖机构名册中推荐5家及以下拍卖机构,并由法院在重庆市法院备选拍卖机构名册中通过随机方式补足10家拍卖机构作为候选拍卖机构,再通过摇珠机随机确定。
  (三)当事人各方无正当理由均不到场参与选择拍卖机构的,由法院在重庆市法院备选拍卖机构名册中通过摇珠机随机确定10家拍卖机构作为候选拍卖机构,再在候选拍卖机构中通过摇珠机随机确定。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中,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以上的,按第(三)项方式确定拍卖机构。
  第九条 法院补足候选拍卖机构,采用随机方式。法院不得不经随机方式直接确定将某家或某些拍卖机构推荐进入候选拍卖机构。
  法院选定拍卖机构,采用双随机方式,即先随机给10家候选拍卖机构编号,再以随机方式选出拍卖机构。法院不得不经随机方式直接将某家或某些拍卖机构确定为最终选定的拍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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