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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工作中拍卖机构名册的建立及其使用的若干规定(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工作的规定(试行)》(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废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工作中拍卖机构名册的建立及其使用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规范全市法院对外委托司法拍卖工作中拍卖机构名册的建立和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市各级法院对外委托司法拍卖应当在统一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选择拍卖机构。名册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院)在现有注册地在重庆的拍卖机构中审查确定。各中、基层法院不得自行建立或确定拍卖机构名册。
  第二条 凡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均可按照市高院的公告要求自愿申请进入重庆市法院拍卖机构名册,并向市高院提交《重庆市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
  凡依法成立且自愿申请进入名册的拍卖机构均可进入重庆市法院拍卖机构名册,但因违规执业被市高院明文通知暂停委托或禁止委托司法拍卖的拍卖机构除外。
  第三条 市高院在重庆市法院拍卖机构名册中选择部分拍卖机构建立重庆市法院拍卖机构备选名册,备选名册作为当事人选择拍卖机构不足或法院随机推荐拍卖机构备选之用。
  重庆市法院拍卖机构备选名册由30家拍卖机构组成,分别为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评定的注册地在重庆的A级以上资质的拍卖机构和择优选录的上一年成交额排名靠前、资信度高、经营规范、收费合理、服务优质的其他拍卖机构。
  第四条 重庆市法院拍卖机构名册和重庆市法院备选拍卖机构名册由市高院于每年年初在重庆法院网公告,以便于当事人协商选择和法院随机确定拍卖机构,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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