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律文书方面的差错,由书记员、主审人、审判长、审核人根据过错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4、执行方面的差错,由执行人员根据过错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案件因下列情形被二审或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的,不追究差错责任:
1、对关键证据的审核认定有争议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审查认为可不追究差错责任的;
2、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
3、对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认识不一的,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属认识问题的除外;
4、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修订的;
5、其他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审查认为可不追究差错责任的。
第五章 案件质量评查的相关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行反馈、听取意见制度。各级法院的案件质量评查部门应及时反馈评查意见,听取被评查案件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行内部通报、讲评制度。各级法院应定期在本院通报或讲评检查结果。各级法院的案件质量评查部门应适时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质量评查的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法院每年应向上一级法院报告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情况。
上级法院案件质量评查部门对下级法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每年应定期进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九条 上级法院案件质量评查部门根据辖区内审判、执行工作的情况,每年应定期组织专项评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各级法院对于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应认真整改,并及时总结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经验,提高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水平。
第二十一条 案件质量评查部门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及时移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章 奖惩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各级法院应当逐步建立法官(包括执行人员、书记员)个人办案质量档案制度。每次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均应列入法官个人办案质量档案,作为年终考核及奖惩、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被评查案件所涉人员被确定为应承担差错责任的,由案件质量评查部门建议院领导或相关业务庭负责人批评教育;并由政工、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差错责任的性质、后果相应扣发奖金或给予其他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