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转办可能涉及质量问题的案件;
6、其他可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案件。
第九条 对庭审的专门检查,各级法院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检查办法。
第四章 差错评定及责任承担
第十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等级评定制度。各级法院可以对本办法附件《案件质量差错的分类及认定标准》规定的差错情形进行细化,并据此对被评查案件综合评定质量等级。
第十一条 案件质量差错,是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程序、实体、法律文书等方面的错误。
案件质量差错依差错性质、过错程度、后果分为一般差错和重大差错。
第十二条 差错责任,是指责任人员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程序、实体、法律文书等方面的差错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差错责任根据差错的性质、责任人员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后果分为一般差错责任和重大差错责任。
第十三条 一般差错及差错责任,由案件质量评查部门直接认定;重大差错及差错责任,由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必要时,由领导小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十四条 差错责任应由直接责任人员及相关人员按过错程度及后果承担。
1、程序方面的差错,独任审理的案件,由独任审判员承担全部责任。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般差错由主审人承担主要责任,重大差错,视合议庭成员的评议意见及案件的实际情况由合议庭成员分担责任。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相关程序问题发生差错的,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承担责任,但因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遗漏或隐瞒主要事实、重要证据,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各级法院审判流程管理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实体方面的差错,独任审理的案件,由独任审判员承担全部责任。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视合议庭成员的评议意见及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分担责任。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正确意见的,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承担责任,但因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遗漏或隐瞒主要事实、重要证据,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同意合议庭意见的,合议庭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院、庭长意见作出的决定,发生错误的,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