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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三项承诺”的实施意见

  39.在主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人并存的情况下,主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先执行主债务人,再执行连带责任人,以减少不必要的讼累,节约司法资源。
  40.规范财产评估、拍卖的委托程序。委托评估、拍卖等事项,人民法院应确定专门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执行部门和执行人员不得自行指定或对外委托。
  41.规范执行款物的管理。执行款到账次日,人民法院财务部门应当将到账情况告知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应当在5日内将收款时间和数额等有关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对扣押的财物执行人员不得私自保管或使用。
  42.实行执行告知制度,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执行人员姓名及联系办法、执行进程与措施、执行风险、执行财产分配等情况全部向当事人公开,及时告知,以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
  43.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
  (1)被执行人申请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的;
  (2)案外人提出异议的;
  (3)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
  (4)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44.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积极参加诚信体系建设。通过建立债务人名录和执行信息网,在全省范围整合执行信息。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通过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曝光,采取措施严格限制其高消费、出国、出境等活动,并将有关失信记录提供给工商、金融、税务等部门,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执行工作的信用环境。
  45.严格依法执行,维护裁判权威。执行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未经严格、规范的程序,不得改变甚至否定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
  46.加强审执兼顾,有效提升执结率。在立案和审判阶段,当事人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办理好保全手续,为案件的顺利执行创造条件。
  47.建立健全执行联络员制度。依靠党委的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在全省法院建立健全执行联络员制度,完善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切实发挥执行联络员配合、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的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解决执行难。
  48.完善执行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建立以有效执结率、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率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积极开展“破解执行难优秀法院”评选活动,切实提高执行工作的成效。
  四、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三项承诺”落到实处
  49.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贯彻落实“三项承诺”重要意义的认识。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实施意见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有效推进“三项承诺”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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