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加大对全省各级法院的审判指导力度。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审判指导工作,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司法的严肃性。
23.公开法院内部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增强司法的透明度。清理法院内部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决定继续适用的,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4.严格规范请示制度。下级人民法院就涉及具体个案事实、证据认定的内部请示一律取消。对于疑难、新类型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审理。
25.积极探索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通过提级管辖、指定管辖或异地交叉审判,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和合法权益。
26.建立和完善复查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法院在复查中发现事实有争议或程序违法的,应举行公开听证。在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依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27.完善申诉信访制度。着力做好初访接待工作,强化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部门联动制、限期办结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确保信访案件高效处理。属于本院处理范围的申诉、再审申请,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三个月内函复当事人不予立案复查,劝其服判息诉;符合立案条件的,一般应在三个月内立案,并书面通知来信来访人。不属于本院处理范围的信访,应及时转有关法院、单位处理,并通知来信来访人。
28.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和法官业绩评价体系。采取案件检查、重点评析、定期考评等多种方式进行管理,将检查、评析和考评的结果予以通报,并与岗位目标责任制等挂钩,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的管理功能和考评机制的督促激励功能。
29.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回避的情形外,一方当事人为受理案件法院工作人员的案件,可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件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消除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疑虑。
30.严格执行法院离任人员限制从事诉讼业务的规定。法官、执行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执行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执行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执行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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