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严格审限和非审限程序管理,减少当事人讼累。加强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确需延长审理期限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防止随意延长。缩短文书送达、案卷移送、申请鉴定等非审限用时,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二、完善审判管理制度,确保司法公正
13.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就必须规范司法行为,严格管理制度,排除非法干预,杜绝各种“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这是人民法院维护正常司法秩序,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14.建立随机滚动分案制度。除人民法庭直接受理的案件外,其余案件由立案庭统一受理,实行随机滚动分案。
下列案件不实行随机滚动分案:(1)涉及企业改制、破产案件;(2)群体性纠纷案件;(3)系列诉讼或执行案件;(4)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5)发回重审案件;(6)其他不宜随机分案的案件。
不实行随机滚动分案的案件,立案人员应当填写《非随机滚动分案审批表》,由庭长或分管副院长指定承办人。
15.健全符合审判权、执行权运行规律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对立案、审判、执行及案卷归档的每个环节实行全程跟踪监督,保证各个环节衔接顺畅,运转高效。
16.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提高二审开庭率。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并逐步提高二审案件的开庭率。认真做好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17.提高当庭宣判率。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事实已经查清,法律适用明确,合议庭意见一致的,一般应当庭宣判。
18.强化裁判文书说理。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当场清结的案件外,裁判文书应加强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的分析、认证,充分阐述裁判的依据和理由,提高裁判的说理水平。
19.实行判后答疑释理制度,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判决宣告后,当事人有疑问的,由案件主审法官负责解答和说明,提高当事人的服判率和自动履行率。
对不服本院生效判决,第一次来院申诉的案件当事人,应安排原主审法官与立案庭法官共同接待,负责答疑和释理。
20.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诉讼调解程序,完善调解工作机制,贯彻庭前、庭中、庭后全程调解的工作思路,尽可能多地运用调解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接受调解。
21.完善法官依法独立审判责任制。独任法官和合议庭成员都要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评议时,合议庭成员要独立、全面、充分地发表评议意见,不得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对合议庭的评议结论和制作的裁判文书,院长、庭长应依职权进行审核、监督,必要时可建议合议庭复议或依法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