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机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对已经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的情形,应当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对相关诉讼费用依法进行缓交、减交、免交。对先行获得司法救助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可以按照《
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7.除非诉执行案件外,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在执行立案时不预交。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一律不预交申请执行费,待申请执行的权利实现以后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规定据实向被执行人结算,并提供清单。
8.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各地人民法院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落实资金,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对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等急需救助的,或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确有经济困难的,予以必要的救助。
9.加强立案接待大厅的建设。完善立案接待大厅设施,丰富功能,使之成为集立案、接访、咨询、查询诉讼流程、传递诉讼材料、收结诉讼费用等功能于一体的诉讼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在立案接待大厅以明显的或方便查询的方式将人民法院有关诉讼收费办法和司法救助的规定予以公示,使群众知道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
10.建立导诉制度,加强诉讼指导。在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及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提示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文化程度低、诉讼能力弱的当事人,要主动行使法官释明权,加强举证指导,当事人自行取证有困难而申请法院取证的,应依法开展调查取证。
11.方便群众诉讼,提高诉讼效率。基层人民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要开设立案专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开。对书写诉状有困难的群众应当准许其口头起诉;对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可上门立案、就地审判。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凡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有条件的法院可专门成立速裁庭,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应根据需要设立审判、执行流动站(点),实行预约开庭、假日法庭、巡回审判等便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