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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新密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新密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郑价综[2003]11号)


新密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新密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70号)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要求,在进行成本审核和召开供水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同意调整新密市自来水价格。现批复如下:

  一、自来水分类水价:

  1、居民生活用水由1.30元/立方米调整为1.70元/立方米;

  2、行政事业用水由2.10元/立方米调整为2.70元/立方米;

  3、工业用水由2.50元/立方米调整为3.20元/立方米(含基建用水);

  4、经营服务业用水由2.90元/立方米调整为3.50元/立方米;

  5、特种行业用水由3.50元/立方米调整为5.00元/立方米(包括桑拿浴池、歌舞厅、游泳池、美容美发、洗头洗脚、汽车冲洗、水上游乐、饮食业用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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