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郑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郑价综〔2005〕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大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设施能够建成并正常运营,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精神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4]2414号),决定对郑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2005年4月1日起,将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平均调整到0.80 元/立方米。其中,城市居民用水调整到0.65 元/立方米,特种用水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的地下水调整到1.00 元/立方米,其他用水调整到0.80 元/立方米。
二、明确代征单位。郑州市污水处理费由市自来水总公司向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居民征收,市供水节水办公室向自备井取水单位征收。各县(市)应本着有利于管理,方便征收的原则,明确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
三、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率。各县(市)应将污水处理费征收率列入政府责任目标进行考核,杜绝随意减免污水处理费的行为。到2005年底,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率不得低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