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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坚持全面自评的原则。要落实措施,组织力量,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项目认真全面地做好自评工作,总结经验和教训,按规定要求完成全面、详实的自我评价。
  (三)坚持强化监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原则。为科学总结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监督管理经验,应对项目的计划制定、实施管理、监督检查等全过程考核评价,对项目目标、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和资金的运行、专款专用等方面进行重点考核。发现弄虚作假、违规运作行为的,严肃查处。
  (四)坚持统筹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评价的原则。根据公共财政的要求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的性质、特点,坚持全面综合评价,既注意项目的整体社会效益,又注意项目操作本身经济合理性。
  三、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要认真填写《年市阳光工程资金配套、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并将其作为绩效评价依据之一开展评价工作。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内容包括:
  (一)组织机构、管理措施、制度建设评价。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落实、资金和项目管理的制度化建设、项目从计划立项到监督检查全过程的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
  (二)资金使用情况评价。主要包括补助资金(中央财政、省、市、县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到位和及时性情况、资金拨付的方式方法和专款专用情况等方面;
  (三)目标完成和资金使用效益评价。主要包括培训项目预期目标完成情况、完成的质量和项目完成后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及对农民转移就业、农民增收和农民整体素质改善的直接和间接影响等方面。
  四、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为了切实搞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财政补助资金考核评价工作,提高绩效评价的质量与效果,按照“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全面性与简明性、通用性与专用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要求,设置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具体包含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大类(详见附件2)。
  (一)定量指标(60分)
  定量指标由资金保障、项目完成两方面的指标构成。
  1、资金保障指标。是指项目资金到位情况的指标,包括省、市、县各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数量及到位率,当地财政安排的工作经费情况。各级财政资金到位率反映财政对培训项目补助承诺的实施结果和筹措资金的能力。考查项目资金的综合到位情况,揭示项目补助资金筹集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分析资金缺口的来源。一般情况下,该指标值应等于或大于100%,表明财政筹措资金能力强,认真履行了项目补助承诺;该指标若小于100%,表明财政筹措资金不力,信誉度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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