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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听证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听证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强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复查的公开性,进一步提高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的质量和效率,提高服判息诉率,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7年6月1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诉、
申请再审案件听证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依法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听证分为信访听证和复查听证,前者用于审查决定是否对信访案件调卷复查,后者用于审查决定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是否进入再审。
  第三条 听证坚持平等、公开原则,符合条件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一般应实行听证审查。听证允许公民旁听,听证的程序、内容对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听证坚持效率原则,案件经过信访听证的,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再安排复查听证;听证应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不作全面审查。
  第五条 听证坚持合议原则,应由合议庭组织实施并作出评议。
  第六条 下列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经初步审查认为原判可能有误的,组织信访听证:
  (一)本院终审且裁判文书送达已满三个月未超过两年申诉、申请再审的;
  (二)下级人民法院终审并经原终审法院复查驳回三个月后来本院申诉、申请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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