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郑价综〔2005〕10号)
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由于城市发展框架不断拉大,供水企业投资增加及源水水费提高等原因,使供水成本不断上升,供水企业亏损严重。为缓解供水企业的经营困难,保证城市供水,促进节约用水,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精神和《郑州市水价改革方案》(郑政[2005]7号)的要求,经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对郑州市城市供水价格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城市供水基本水价
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1.10元/立方米调整为1.50元/立方米。由用户出资已经进行户表外移改造的居民生活用水户,基本水价由现行1.10元/立方米调整为1.20元/立方米。
2.工业用水价格由1.30元/立方米调整为1.90元/立方米。
3.行政事业用水价格由1.20元/立方米调整为1.90元/立方米。
4.经营服务业用水价格由2.00元/立方米调整为2.90元/立方米(含基建用水和旅游宾馆餐饮用水)。
5.特种用水价格由2.80元/立方米调整为9.10元/立方米 (特种用水包括洗浴按摩、娱乐场所、水上游乐、汽车冲洗、美体健身、美容美发、商务会馆、纯净水生产、饮食业用水等)。
6.一次性沉淀水价格由1.00元/立方米调整为1.40元/立方米。
7.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经济开发区自来水价格按上述分类水价执行。市自来水总公司供开发区供水公司的水价仍实行趸售水价,按市政府郑政会纪(1998)18号文确定的原则执行。
8.邙山提灌站原水结算价格由0.30元/立方米调整为0.42元/立方米。
上述各类水价为含税价格,不包括公用事业附加费和污水处理费。
二、完善居民生活用水抄表计量办法
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计价办法的要求,改贸易表计量为居民用水户注册户表计量。为确保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计价办法的实施,并合理兼顾居民用水户和供水企业的利益,凡居民用水户具备一户一表计量条件的,均按居民实际户表计量用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