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全面理解政策内涵,不折不扣地执行政策,是经办工作的职责所在。一是要正确运用滞纳金政策。要全面领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不能任意加罚或减免滞纳金;二是要正确处理新参保和已参保用人单位的欠费问题。缴费资金暂时有困难的,应先缴清当期失业保险费,以前欠缴的,经劳动保障、地税部门批准可签订缓缴协议,职工失业后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要求参保的单位,必须无障碍地、迅即地办理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三是有效发挥基金市级统筹、省调剂作用。从制度设计上看,基金实行设区市统筹,旨在分散失业风险、保障有效供给,县级基金入不敷出是正常的,不得影响失业人员接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给付,其缺口部分应通过市级统筹、省调剂解决;四是高度重视失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要认真学习贯彻《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对照检查有可能发生失业保险行政争议的九种情形,找出薄弱环节,通过健全制度、优化流程、规范管理妥善加以解决。
(五)加强调研,做好矛盾纠纷排处工作。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同志要拿出不少于1个月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宣传政策,做好服务。倾听群众意见和反映,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着力解决侵害用人单位和保障对象利益的突出问题。要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加强宣传思想工作,引导职工群众正确理解劳动保障的方针政策,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凡涉及失业保险的重大事项,各市要及时向省厅失业保险事业管理处报告。
四、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效能
(一)提高执行力。着眼于科学发展和改善民生的根本要求,把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当前急需破解的关键问题,认真抓好落实,不断提高执行力。提高执行力是指落实国家和省失业保险政策和工作部署的操作能力和实践能力,核心是不折不扣地履行工作职责,真正做到为民、利民、便民,创新工作思路、方法和提升工作手段,把国家和省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二)增强为民服务的本领。要加强对新技术、新知识的学习,与时俱进,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要精通本职业务,熟悉相关政策,了解全面工作。融会贯通,学以致用。要讲求工作艺术,学会在矛盾运动中抓住关键环节,提高运用政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协调推进事业发展。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要严格遵守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六不准”和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廉政守则,增强自警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坚持对经费、基金管理使用等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和整改力度,主动接受各方质询和监督。今后凡涉及保障对象利益的事项、程序和标准,以及委托或指定服务机构的名单、资质等,要全部公开、公示,不得“暗箱操作”。要坚决查处失业保险工作人员自行或伙同他人截留、套取失业保险金和促进就业资金等违法行为,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水平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