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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郑州矿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郑州矿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郑价综函〔2004〕1号)


郑州矿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郑州矿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70号)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要求,在进行成本审核和召开供水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同意调整郑州矿区自来水价格。现批复如下:

  自来水分类水价:

  1、居民生活用水由1.20元/立方米调整为1.50元/立方米;

  2、行政事业用水由1.60元/立方米调整为2.50元/立方米;

  3、经营服务业用水由2.00元/立方米调整为3.00元/立方米;

  4、特种行业用水由2.50元/立方米调整为4.00元/立方米(包括桑拿浴池、歌舞厅、游泳池、美容美发、洗头洗脚、汽车冲洗、水上游乐、饮食业用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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