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新郑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郑价综函〔2005〕2号)
新郑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新郑市城市供水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计委、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70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要求,在进行成本审核和召开供水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同意调整新郑市自来水价格。现批复如下:
一、自来水分类水价:
(一)、居民生活用水由1.35元/立方米调整为1.55元/立方米;
(二)、行政事业用水由2.70元/立方米调整为3.20元/立方米;
(三)、工业用水由3.00元/立方米调整为3.20元/立方米;
(四)、经营服务业用水由3.20元/立方米调整为3.50元/立方米;
(五)、特种用水由4.20元/立方米调整为4.50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