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相关活动专项检查、清理工作,要在省、市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技能人员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培训科(处)、劳动保障监察科(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职能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具体方法是:
(一)各设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的设置、考核、鉴定、培训、发证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按照检查、清理内容开展逐项检查,并填写《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检查、清理表》(附件1)。对于在检查、清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应根据国办发73号文件规定予以停止。对确有必要保留的职业资格,按要求提出意见上报。
(二)各设区市要全面检查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准确掌握本行政区域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核、鉴定机构的数量、考核鉴定的范围、组织实施等情况。特别是针对考试、鉴定中资格审查、考务管理、考场纪律等重要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要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与职能不一致、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的考试鉴定活动,要责令其立即停止。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报请审批机关取消其考核鉴定资格,确保考试、鉴定的公平公正,严格有序。
(三)各设区市要组织行政区域的各类涉及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培训的机构针对检查清理内容进行自查和联查。对强制开展考前培训、以考试为名举办的各种培训、超越职能权限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举办的各种培训,要坚决进行查处;对组织职业资格考试鉴定的机构(单位)开展的与考试鉴定有关的培训,一律予以停止;对在培训过程中达不到规定培训学时,培训质量差的培训机构,要予以纠正或整顿;对擅自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进行虚假宣传,有欺诈行为的,要会同工商部门视情节依法查处。
(四)各设区市要对本地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和发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印制证书、滥发证书、伪造、变造或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等行为,要会同公安部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四、检查、清理的时限
各设区市的专项检查清理工作应于6月20日前完成,并将检查、清理情况的文字总结报当地技能人员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同时报省厅职业培训处和劳动保障监察处。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