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于2004年以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单位,按以下规定调整:(一)用人单位属于第一类行业的,调整为0.5%;(二)用人单位属于第二类行业的,其缴费费率和二类行业缴费费率五档不一致的,可调整至和二类行业缴费费率五档中最接近的上一档;(三)用人单位属于第三类行业的,其缴费费率和三类行业缴费费率五档不一致的,可调整至和三类行业缴费费率五档中最接近的上一档。2004年及以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单位,其初次缴费费率定为该单位所属行业的基准费率。

  对于经营涉及多种产业的单位,原则上应根据法人的主营产业确定其所属行业。实际经营与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的范围确定所属行业。

  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无法确定其工资总额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单位职工人数之积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发生增减时,缴费基数应相应增减。

  三、关于工伤认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职工在跨地区工作时受到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可自己进行调查核实和工伤认定,也可委托职工受伤害地设区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或进行工伤认定。

  省直管单位职工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对省管单位的职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在送达当事人同时,应将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认定工伤的主要依据材料复印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职工工伤认定条件、认定时效、认定过程中的举证责任等,按照《实施办法》第三章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参保单位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应积极救治,并按规定将有关情况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主动与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协调,协助做好用人单位职工职业病的诊断工作。

  四、关于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