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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注:本篇法规中“职工工伤涉及人身伤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已被《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3日)废止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湘劳社政字〔2004〕20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做好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经商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同意,现就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

  养老保险关系由省直接管理单位职工的工伤保险暂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管理。养老保险关系变动时,工伤保险关系随之变动,工伤保险基金不转移。

  已经实行工伤保险统筹的市(州)原则上应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工伤保险关系的移交,同时做好相关的衔接工作,确保新旧两种制度的平稳过渡和基金安全。

  铁路、电力、水电八局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大的行业单位,在国家未出台具体办法之前,可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具体办法由铁路、电力、水电八局等行业单位制定,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

  各统筹地区应当认真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发〔2003〕29号)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工伤保险的现实情况,暂确定省直管单位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一类行业为0.5%、二类行业为1%、三类行业为2%;按照费率浮动的规定,一类行业缴费费率为0.5%;二类行业缴费费率分为0.5%、0.8%、1.0%、1.2%、1.5%五档;三类行业的缴费费率分为1%、1.6%、2%、2.4%、3%五档。各市州可根据上述规定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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