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冀劳社[2008]41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公安局、监察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以下简称国办73号文件),根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我省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具体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高度重视
集中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是国务院针对近年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确保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顺利实施采取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国办73号文件精神,按照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各类人才合法权益的要求,从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种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严格要求,全面清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办73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规范方案,全面清查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
(一)清理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相关活动。
(二)清理主要内容。一是职业资格的设置。各类职业资格的设置名称、设置依据、设置时间、设置部门(或单位)等情况;二是职业资格考试鉴定。考核鉴定机构的性质、考核鉴定实施的形式、考核鉴定的标准及试题、成绩合格的认定标准、考核鉴定人数及合格人数等情况。三是职业资格培训。培训要求(是否为强制性)、培训实施机构的性质、培训许可的范围、各类职业资格培训的学时、使用教材、培训教师、招生简章及广告等方面的情况。四是职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发放。职业资格证书的名称、式样、颁证单位、印制单位、发证程序、验印单位、发放数量等情况。五是职业资格相关收费。各相关机构收费许可的基本情况,各类培训收费、资格考试鉴定收费、证书收费的收支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
(三)清理方法。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对上述内容进行全面清理。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活动,由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民政部门予以配合。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活动,由所在行政区域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的分工,分别负责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