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
(二)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三)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它产品;
(四)以任何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宣扬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
(五)从事违反国家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
直销企业不得强迫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产品,不得以召开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等形式变相对直销员进行培训。
直销企业应当对每期直销培训讲授内容进行录音,完整保存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直销员考试试卷。录音资料、直销员考试试卷应妥善保管,至少保存3年。
第三十九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面向社会公众(包括产品消费者)演示、介绍产品功能、使用方法的宣传不视为直销培训。
第五章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省、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对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直销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建立和实施完善的直销员直销活动管理制度;
(二)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向消费者出具的售货凭证是否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
(三)是否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掌握直销企业直销产品价格的完整信息;
(四)是否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
(五)对直销员的计酬方法、奖励标准。
第四十一条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分局(所)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在本辖区内从事直销活动时向消费者出具的售货凭证是否含有换(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了解直销员是否遵守《直销员行为守则》、是否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第六章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应监督直销企业按照国家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四十三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通过直销企业建立的中文网站收集、整理直销企业披露的信息,建立信息库,并通过本系统管理网络平台实现全省共享。共享内容主要包括:
(一)直销企业直销员总数,各省级分支机构直销员总数、名单、直销员证编号、职业及与直销企业解除推销合同人员名单;
(二)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服务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
(三)直销产品目录、零售价格、产品质量及标准说明书,以及直销产品的主要成分、适宜人群、使用注意事项等应当让消费者事先知晓的内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直销产品应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的,直销企业应披露其取得相关认证、许可或符合标准的证明文件);
(四)直销员计酬、奖励制度;
(五)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退换货地点及退换货情况;
(六)售后服务部门、职能、投诉电话、投诉处理程序;
(七)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中关于直销企业和直销员的权利、义务,直销员解约制度,直销员退换货办法,计酬办法及奖励制度,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规定;
(八)直销培训员名单、直销员培训和考试方案;
(九)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处理情况。
第七章 擅自直销行为的监管及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辖区内直销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