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册及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的注册登记和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直销员违反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商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直销企业直销产品的商标使用情况的监管管理。
广告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直销企业直销产品广告的监督管理。
合同管理机构负责直销企业相关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直销监管的职责分工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的直销监管职责是:
(一)监督直销申请人依法办理直销经营许可和注册登记手续;
(二)监督直销企业依法设立服务网点并按照
《条例》及有关规定提供服务;
(三)监督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招募和培训直销员;
(四)监督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依法开展推销、计酬等直销活动;
(五)监督直销企业建立并严格遵循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六)对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和直销员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查处其传销行为:
(七)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具体负责以下直销监管工作:
(一)组织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宣传
《条例》及其他直销监管规定;
(二)负责研究、制定本省有关直销监管的制度、办法;
(三)部署、组织、督促、指导、协调全省各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开展直销监管工作;
(四)建立在本省开展直销活动的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的直销监管档案、台账;
(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对申请直销企业的经营活动情况的核查,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六)对直销企业直销经营许可条件进行监督,对直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低于规定最低限额以及其他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七)对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有关在本省招募直销员的计划、安排进行监督、备案,组织开展对招募直销员行为的跟踪监管;
(八)对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有关直销员培训的计划、安排进行监督、备案,组织相关地方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对培训行为实施跟踪监管;
(九)对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的直销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十)监督直销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十一)依照
《条例》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对直销企业违反
《条例》的相关行为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十二)对在本省发生的需要跨省查办的违规直销案件、直销企业从事传销案件进行审定,提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协调、组织查办;
(十三)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本省规范直销的工作信息,以及依据
《条例》查处的案件和直销企业受到查处的情况;
(十四)向直销企业注册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抄送该直销企业在本省违规直销受到查处的情况,移交、移送本省发现的该直销企业在网站发布违规信息的线索、证据;
(十五)其他直销监管工作。
第十条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具体负责以下直销监管工作:
(一)组织宣传
《条例》及其他直销监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