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违反以上规定,擅自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处理外,按照渝纪发[1999]33号文规定,并依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责令当事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一)负全部责任的,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二)负主要责任的,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三)负同等责任的,赔偿全部损失的平均数;
(四)负次要责任的,赔偿全部损失的10-40%。
七、违反以上规定,擅自驾驶公车,非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后在一个月内未能挽回损失的,除按照本规定第二条从重或加重处分外,并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当事人按照车辆损失的30%以上予以赔偿。
八、违规批准领导干部驾驶公车,或擅自将公车借给领导干部驾驶,或对本单位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九、本规定所称“全部损失”,是指按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 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十、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处室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问题,要结合目前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从讲政治的高度,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牢记“两个务必”的高度,充分认识领导干部遵守执行廉洁自律及有关禁止驾驶公车规定的重要性。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带头遵守有关规定,自查自纠,自觉维护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对本单位车辆管理负总责。对违反规定驾驶公车的领导干部,一经发现,要按照以上规定和市纪委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不认真管理,造成违规驾驶公车甚至造成严重影响的,局党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严肃追究主要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并将各单位执行领导干部驾驶公车规定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定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