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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农业局党组、重庆市农业局关于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农业局党组、重庆市农业局关于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有关规定的通知
(渝农党发[2005]53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决制止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的行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2004年以来领导干部违规驾车肇事情况的通报》(渝纪发[2005]27号)和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重申严禁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不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驾驶本单位、下属单位或外单位公车。以前因工作需要、情况特殊,经局批准同意驾驶本单位公车的领导干部,从文件下发之日起一律不准驾驶公车;以前领导干部驾驶公车已按程序审批的有关手续,从文件下发之日起作废;同时,本局今后不再办理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审批手续。

  二、今后再有违反规定擅自驾驶公车的,除由个人承担全部用车费用外,按照渝纪发[1999]33号文件《关于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的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三、不准领导干部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办理驾驶执照。对于违反规定的,除按规定予以缴销驾驶执照、所用公款如数退出外;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度假休闲、游山玩水、吃喝玩乐和办私事等。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本规定第二条从重或加重处分。

  五、违反以上规定,擅自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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